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545号)精神,本市将推广实施税务登记自动赋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适用对象本市除银行、保险、国家级要素市场、海洋石油企业及跨区工商登记的本市分支机构外,经并联审批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及分支机构。本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545号)精神,本市将推广实施税务登记自动赋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市除银行、保险、国家级要素市场、海洋石油企业及跨区工商登记的本市分支机构外,经并联审批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及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