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15号【发布日期】2014-03-07 2009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即该反倾销措施自2009年9月8日起延长5年,于2014年9月7日到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15号【发布日期】2014-03-07
2009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即该反倾销措施自2009年9月8日起延长5年,于2014年9月7日到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