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13号
【发布日期】2014-02-21
2009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即该反倾销措施自2009年8月26日起延长5年,于2014年8月25日到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13号 【发布日期】2014-02-21
2009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即该反倾销措施自2009年8月26日起延长5年,于2014年8月25日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