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03年12月17日发布第6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03年12月17日发布第6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8月3日发布初步裁定,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裁决定公告后,商务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终裁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终裁决定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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