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7年)》已于2017年6月起执行,与《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6年)》相比,主要修订内容有以下几方面。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备案机构”、“备案回执”等内容
《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7年)》已于2017年6月起执行,与《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6年)》相比,主要修订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备案机构”、“备案回执”等内容。在主要指标解释中明确“鼓励类”和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须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的批复文件或备案回执中体现相关内容。
二、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书(2016年度)内容,重新编制《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外资统基3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