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防止、纠正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不正当执法行为及以权谋私行为的发生,推进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有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监督检验权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权力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监督检查内容及范围: (一)实施行政权力主体的合法性; (二)实施行政权力程序的合法性; (三)权力行使法律依据、现场条件、标准实施等内容的合法性; (四)权力行使人资格的合法性; (五)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 (六)履行对被监管单位和个人行使行政权力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七)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中要求专题研究的行权事项; (八)通报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中不需专题研究的行权事项; (九)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一次告知及其它便民服务情况; (十)监督检查行权的廉洁性。 第四条 局监察部门和政策法规负责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局各科室及所辖单位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行政权力运行监督方式: (一)听取汇报; (二)查阅行政许可、处罚等权力行使依据、审批条件标准和申报所需材料; (三)对权力行使过程,专家评审、考试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四)对科务会、部门权利(A、B角承办人)、行政权力公示情况、权力运行记录管理等制度及监督管理措施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行政权力实施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暗访、巡查; (六)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权力行使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形式。 第六条 行政权力行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立案调查: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或控告的; (二)大众传播媒体曝光的; (三)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大、政府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四)政府法制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工作中发现的; (五)局机关具有监管职能科室或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发现的; (六)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在工作检查中发现的; (七)本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的; (八)其他途径。所有立案调查结果应记录在案,属实名举报的需要反馈处理结果,面交当事人。 第七条 局每半年对权力运行程序、行使依据、申报资料、审批结果、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备案登记。上级部门指定的监督检查,可随时安排,并将检查结果按要求上报。 第八条 建立行政权力运行记录管理制度。局机关对行政权力行使过程,制作格式统一、规范、内容完整的行政管理文书,如:执法检查工作情况写实表、行政许可审批过程记录表、检验检测记录等;权力行使人要如实记载行政权力行使过程的各环节情况,各级负责人要对权力运行情况签字确认,并严格落实案卷归档、案卷管理制度。 第九条 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局机关设立网上投诉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随时受理和定期组织收集局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并及时纠正,查证属实的依据《佳木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处理。 第十条 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监督,对有关受理、审查、审批进度和办理时限实施效能监察。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佳木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