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局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以下企业进行审查验收,认为符合《江西省核发(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和《吉安市药品零售许可管理规定》的内容,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局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以下企业进行审查验收,认为符合《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和《吉安市药品零售许可管理规定》的内容,决定准予药品经营许可,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8月7日至2023年8月13日止。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监督电话:0796-8293975 传真:0796-8293975 E-mail: jafda45@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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