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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2〕2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进一步加强校车服务工作,强化校车安全监管,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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