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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29号

为推动二季度工业经济运行平稳、扩量提质、巩固向好势头,根据《南宁市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耕地建设与利用,加快推进农业强省建设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17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1〕12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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