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81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10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率分别为美国76.0%-97.1%,沙特阿拉伯10.1%-27.9%,马来西亚18.3%-20.3%,泰国37.6%,实施期限5年。
2023年7月28日,商务部收到嘉兴金燕化工有限公司、湖北仙粼化工有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和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代表中国乙醇胺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四川屹光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支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乙醇胺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