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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新上市规则对于财务类强制退市的修改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交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7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答记者问。2020年退市制度改革构建了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四大类强制退市情形。结合退市制度执行情况,本次针对性完善了上述四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具体指标,并明确了各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过渡期安排。

  一是关于重大违法退市指标,新修订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新规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并按照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发出时点作出新老划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前作出并披露的,仍按照原上市规则的规定判断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作出的,将按照新上市规则的规定判断是否触及并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同时,对于“1年造假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造假比例达到30%以上”,以及“连续2年造假金额合计数达到3亿元以上,造假比例达到20%以上”的两种量化造假强制退市情形,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连续3年及以上造假”的强制退市情形,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其余情形的起算年度不变。

  二是关于规范类退市指标,新增的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控制权无序争夺三种规范类强制退市指标,自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时开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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