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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取向及其公众风险

    金融分业与混业经营,一直是一个很有争议性的话题。随着金融交易技术的进步、信息处理和传输手段的改进,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活动全球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放弃原先的金融分业管制政策,跨国金融机构多元化经营成为主流。于是,这个话题得到了更为强烈的关注。而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金融政策也正面临着艰难的抉择。

  一、混业经营是现代金融的必然选择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资本流动国际化、金融全球化的今天,金融混业经营模式替代金融分业经营模式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五年的调整适应期后,我们就必须给外资金融机构完全国民待遇,现在只剩下一年多的时间。当今世界上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基本上都实现了混业经营,随着国际资本对我国直接投资的扩大以及跨国公司的渗透,外资金融机构必将大举进入,并抢占我国的金融市场,我国目前的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将受到严重冲击。

  (一)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模式的比较
  谈及混业经营,我们要先弄清楚它的概念。对于金融业来说,狭义的理解,分业经营即银行机构局限在银行业务范围内经营,证券、期货机构限定在证券、期货业务范围内经营,两者不得交叉进入对方业务领域。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机构与证券、期货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叉经营。广义的理解,金融分业经营即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机构等都限定在各自的传统业务领域内经营,不得超越既定业务范围。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机构等都可以相互进入对方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

  金融分业经营,其主要目的在于,在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中间建一堵“防火墙”,避免银行资金流入高风险的证券、期货市场,以确保银行业的稳定、安全,保护储蓄人的利益,从而达到稳定一国金融的目的。但严格的分业经营和金融管制降低了金融业的竞争程度与运行效率,不利于微观金融的活跃。实行金融混业经营的银行能全方位满足客户的各种需求,所以能较好地获得客户认同,竞争力较强;同时,银行由于业务多元化,能规避因单一业务竞争加剧、利润下降引起的经营性风险,所以,金融混业经营能提高银行的运行效率,有利于银行的稳定与安全,也就有利于金融的稳定。

  (二)混业经营选择的基本条件
  实行混业经营,作为国家主体,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货币政策目标的要求。
  从西方国家的政策变迁来看,凯恩斯主义的“双膨胀”政策,实施低利率的货币政策和高政府支出的积极财政政策,主要以财政政策为主。由于实行“钉住”利率政策,意味着放弃了对货币存量的控制,易于导致信用扩张,诱发通货膨胀和经济危机。凯恩斯主义的货币政策,主要以利率为中间目标,在出现经济“滞胀”时束手无策。货币主义,尤其是供应学派提倡以稳定币值为货币政策目标,以控制货币供应量为特征的货币政策。20世纪70年代后,一些西方国家以此理论指导治理通货膨胀,曾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以稳定币值为最终目标,以货币供应量为中间目标的货币政策,其最主要的特点是政府对经济金融的调控方式从直接调控为主转换为间接调控为主。实现对金融的间接调控,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顺畅是一个基本前提。也就是说,必须搞活微观金融,让利率实现更大范围的自由浮动,并且增加金融产品,使金融市场能灵敏地对货币政策作出反应。金融当局通过短期利率等手段的运用,引起人们投资、收入和消费的变化,对货币供应量进行调控。

  正是在这一政策取向下,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开始,以美、英为代表的一些主要西方国家,以间接调控为主的货币政策逐步取代了直接调控为主的货币政策,逐步放松了金融管制,开始实施金融自由化为基础的混业经营。德国在二战后坚持执行稳定的货币政策,一直实行银行混业经营体制,在20世纪60年代就取消了利率管制,实施微观金融的自由化。指导他们的政策的是社会市场经济理论,在稳定通货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二是技术进步的必然结果。
  技术进步刺激了金融创新和金融产品的多样化,导致金融机构间业务界限模糊。如果从功能分析的角度看,金融业的行业划分是相对的、动态的,金融机构的形式、金融业务范围和产品门类是可变的,但金融基本功能是稳定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都是实现金融基本功能的载体,在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之间、金融市场的各个子市场之间、各种金融产品之间存在着替代性和竞争性,通过金融功能的竞争性配置实现最优的配置状态。随着电子网络技术的发展和金融管制的放松,具有比较成本优势的金融创新管理模式和金融创新工具不断涌现出来。这些新的金融功能载体一部分直接取代旧的载体,一部分对旧的载体进行了功能再细分,旧的金融功能载体的业务规模越来越小。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直接融资市场的运行成本也开始大大降低,并逐渐低于间接融资市场的运行成本。

  这种转变,使得投资者和融资者都愿意通过直接融资市场进行交易,作为伴生物,存款“脱媒”现象逐步凸现,商业银行业务规模不断缩小,市场占有率不断降低。只是商业银行的一些基本功能如结算功能、支付功能不易被投资银行替代,它的生存基础也仍然存在。但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越来越密切,两者之间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同时,随着竞争的加剧,金融市场也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金融机构经营理念逐渐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变,金融机构趋向给客户提供低成本的全面服务,即向金融业务多样化、全能化方向发展。

  三是资本的全球化运动。
  20世纪70年代后,直接投资和发达国家间相互输出资本成了国际资本流动的新趋势、新特点,跨国公司发展非常迅速。跨国公司的发展,必然要求跨国银行配合,因而各国银行也都相继渗透入他国的金融市场去竞争,这样随着经济的一体化和全球化,金融也向一体化和全球化方向发展。在竞争过程中,就自然出现了不同金融经营体制下的金融机构的竞争,即全能型银行和分离型银行在某同一市场中竞争,而不再是相互隔离,显然全能型银行具有比较成本优势。所以,一国为了让本国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具有竞争力,为了本国的金融安全,在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就不得不实行金融混业经营体制。

  四是资本市场的发展。
  随着资本运动的加剧,金融对国家经济运行的作用力随之加大,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心脏。金融的稳定与安全对一国经济至关重要,成为政府经济政策取向的基础和前提。对于高风险的资本市场,在市场发育不成熟,风险防范体系和监管体制不完善,市场秩序混乱情况下,金融混业经营可能导致信贷资金过多地流入股市、期市,助长投机,导致股市、期市剧烈波动,进而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金融风险防范体系和金融监管体制有了较为完备的建设,市场主体自律而理智,市场的稳定性有了一个基本保障,金融混业经营的条件也就成熟了。

  从金融业自身来看,有这样几个方面因素:
  一是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因素。
  金融行业比普通行业具有更大规模经济潜力,而其资产专用性的降低促动了范围经济扩张。

  二是分散风险。
  金融行业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其有通过多元化经营分散风险动力。

  三是参与全球竞争。
  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全球竞争中,金融企业的规模与业务范围对于竞争力是一个重要因素。

  四是技术革命推动。
  以计算机与互联网为特征的新技术革命极大地降低了金融业的数据信息处理与传输成本,金融管理技术开发与信息传播效率大幅提高,使金融机构业务扩张能力加大。

  五是风险管理手段。
  金融工程技术与衍生品为风险控制提供了全新手段,金融机构控制多元化经营风险的能力大大提高。

  六是监管体系的完善。
  金融监管机制日益健全,建立了合作机制,并且更加注重效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控制逐步放松。

  受到上述因素影响,金融混业已是大势所趋。但混业只是金融结构变化的外在表象,市场分工深化导致的金融功能配置格局重构应当是其重要的深层因素。从金融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实际上是金融体系结构打破传统行业分工模式,重新配置金融功能的结果。这种金融功能重新配置符合效率原则,推动金融体系不断向高级化演进。

  1993年之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就是混业经营,国内各家银行相继成立了证券兼营机构,提出了全方位、多功能发展的口号,并且开始兴办“三产公司”,证券公司也在利用可以从事国债回购业务的政策大量买空卖空进行资金借贷。由于市场和机制两个方面的原因,监管当局尚不能实施有效监管,混业经营不仅加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也助长了投机行为和泡沫经济的泛滥与发生。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国家从1993年开始大力整顿金融市场,开始确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这对于挤干当时我国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的“泡沫”,降低银行业经营风险,维护正常金融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分业经营模式的金融机构经营业务功能单一,规模弱小。在加入WTO之后,我国将履行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方面的承诺,国内金融机构将成为普遍的竞争力弱势群体。

  2006年11月之后,我国的金融市场将进一步向外资银行开放。在目前的法律、政策环境中,西方大型跨国金融集团的不同类型子公司可以分别申请进入国内金融市场。虽然将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限制在某一个金融行业,但由于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统一互通的网络和客户信息系统发挥其综合经营的优势,同时,他们与其母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的集团内部交易难以避免,在全球金融机构实行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国内金融机构需要通过综合经营提高竞争力。

  二、我国的金融混业经营模式选择
  一年以后,我国金融业将融入国际金融体系,必须按照WTO规则进行金融活动,国内许多现有的管制或规定将被强行突破,金融混业迫在眉睫。因此,我们必须对混业经营模式作出自己的选择。

  总结目前世界各国金融混业经营模式,主要为以下几种:
  一是全能银行制。在银行内部设置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德国是其中的代表。

  二是合作协议制。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没有产权纽带关系,相互之间只根据形式松散的合作协议相互代理产品,如交叉销售协议等。

  三是法人混业制。一个金融企业的法人结构同时经营银行、证券、期货和保险其中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这也是我国以前所采取的混业经营模式。

  四是集团混业制。以金融控股公司中心,以资本为纽带,在集团内部实行法人分业、集团综合的经营方式,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但在诸如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要以控股公司为中心。

  鉴于我国金融业尚不发达的现实情况,我们目前不可能拆除横亘在银行业务和证券、期货业务之间的“防火墙”,因而不宜采用瑞士和德国模式。合作协议制由于一体化程度较低,各金融机构之间信息流通,客户资源共享的优势难以较好地发挥,因而也不是一个理想的选择。法人混业制模式由于其资金高度的暗箱操作性,不仅会放大银行的经营风险,还会增大金融监管的难度,加之与中国目前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相抵触,因而不被法律所允许。相比之下,金融控股公司的做法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从金融机构层面看,综合经营主要是提高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营业网点、信息技术和人才,提供多种金融服务,以降低运营成本,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现在,综合经营的趋势已获得共识。2003年12月通过的《商业银行法》已为商业银行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或其他方式从事非银行金融业务留下了空间。《证券法》的修改也在考虑为证券业从事其他金融业务留下空间。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并不违反我国现有法律上关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限制,因此,规范、引导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是一种现实选择。
  目前,国内已出现了多种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
  一是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控股、平安集团等。其母公司不再是经营机构,而只是一个纯粹的投资控股机构。

  二是国有商业银行通过独资或合资成立的金融机构形成控股公司,如中国银行的中银控股公司、中国建设银行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的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等。三大国有银行通过特批或在海外注册非银行子公司,绕开了《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投资的限制。

  三是由企业集团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于企业集团对金融机构投资不受限制,这类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其中既包括国有企业集团,也包括民营企业集团的投资。前者如宝钢、山东电力、海尔等,后者如新希望和已经崩溃的德隆等。

  对于金融企业来说,还可以通过更多微观层面的灵活操作来实现业务经营的多元化,如注重发展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有关的中间业务。以银行业为例,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作出明确限制,这就为商业银行业务多元化打开了一扇门。在当前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领域发展空间有限的情况下,积极推进金融创新,注重发展与资本市场有关的中间业务大有可为,可以抓好资金结算、清算等委托代理、保险代理、基金托管、资产证券化、财务顾问、企业并购、项目融资等业务。通过这些中间业务,在立法的界限之内跨越不同的市场,丰富金融企业利润来源,分散金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需求。同时,我们还可以此来积极探索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方向,为在我国金融业最终实现混业经营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银行资金入市方面,我国《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在境内从事股票业务。目前,银行资金进入股市的主要合规渠道有:券商通过国债回购从银行间国债市场得到资金,券商利用信用拆借从银行获得资金,券商的股票质押贷款。而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外资商业银行可以参与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虽然目前允许银行资金直接自由流入股市显得不切实际,但从长远来看,严禁银行资金入市必将阻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证券市场与外资共同竞争和分享利润。可喜的是,去年年初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露出了银行资金有望入市的曙光。同时,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已经在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展开,相关的制度规范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先后出台,银行与债市的协调发展成为今年的政策热点,交易所与银行间债市的“统一互联”成为一种可以期待的方向。

  三、当前金融混业经营取向的公众风险
  作为现代经济的心脏,金融业的风险在更多的情况下成为公众风险。在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过程中,任何政策选择,我们都应对它进行认真的风险分析,并将这种分析真实地传导给公众。从目前可能的政策选择,笔者对我国金融混业经营风险作以下深入分析:
  (一)混业经营的体系风险
  金融混业经营的风险结构有两种情形:一是风险互补或互抵,二是风险叠加。对于单一业务风险,可以通过业务多元化稀释与分散。但对系统性风险,是不可能通过业务多元化分散掉的,而且银行机构、证券市场对利率、汇率风险及一些外部冲击的反应是同步的,这样也就增加了风险交叉感染、同向波动的可能性。由于市场机制调节“失灵”的可能性客观存在,微观意义上的风险与宏观意义上的体系风险应当分开来分析。微观主体的风险转移和对冲行为在宏观意义上不一定减少整个体系的风险,有时还会加大体系性风险。在金融效率上,金融混业经营可以增进企业经营效率,但形成行业垄断机会加大。垄断所造成的效率损失也将加大,从而导致规模不经济与非效率。

  (二)混业经营的制度风险
  混业经营可能引致最大的风险是银行资金大量流入股市,导致工业企业所需资金不足、股市泡沫严重,最终泡沫破裂,银行亏损严重,挤兑破产。西方商业银行在按照现在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其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之上,建立健全了先进的业务运行模式,这突出体现在精良的内部组织设计、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独立的审计制度以及复杂的外部监管制度上。在有力的政府监管下,相应减少了混业经营的风险,显示出混业经营的最大优势。相比之下,目前我国金融业制度很不完善。从银行业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仍较为落后,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风险监控体系也不健全,不能对银行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有效地监控,而且各分支机构相对独立、自成体系。证券公司与保险公司也存在类似问题。由于制度上的不健全,在资金运用上存在风险与收益不对称,带来了较大的混业经营风险。

  (三)混业经营的法律风险
  虽然从整体战略层面,我国推进法制建设的步伐坚定不移,但金融领域法制建设的历史仍很短暂,金融法治理念并未深入人心,对金融立法、执法、司法诸环节,对金融法制的“素质”提出了挑战。改革开放27年来,我国经济保持了持续高速增长,但金融立法历史只有10年。《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的框架,与混业经营相配套的法规尚未完全建立。因此,目前实行混业经营缺乏相应的、可靠的法律保障体系。而且,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对立法提出了大量需求。特别是针对金融案件高发态势,关于挪用资金、违法放贷、骗取银行贷款、银行信用等方面的犯罪,法律和立法解释的需求很是迫切。金融业的专业性,增加了金融立法的难度。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及其在各个层级的配套与协调,是对立法的基本要求。

  (四)监管当局的监管风险
  首先,根据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中国形成了三个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这对提升监管的专业水平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对混业经营而言,即便在监管主体的确定上,已是一个难题。即便是对于目前已经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尽管我们现在可以通过按主业比重的份额确定监管的主要机构,但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我们还缺少监管的法律依据和监管标准。

  其次,监管能力尚有待加强。我国银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属于国有,对监管问题并不重视。1990年之后,金融监管问题开始引起重视,监管工作有所加强。但即便是后来建立了较严格的分业经营模式,多数仍然是合规性监管稽核,风险性监控不足,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也存在差距,各监管机构之间不能形成有机配合。面对混业经营的挑战,金融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

  (五)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的体内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失真风险
  由于历史和体制原因,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持股关系和资金往来的现状,金融控股集团下的银行、证券、期货和保险子公司之间以及金融与实业之间的关联交易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单个机构的安全并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并且面临新的风险。这主要表现为利用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关联交易,形成银行融资、购并、上市的资金循环和利用金融机构与企业的关系,套取银行的资金或挪用客户资金解决关联企业资金需求的风险。

  同时,对于对控股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仍不充分,对于集团整体风险状况难以判别。金融集团成员间的内部交易往往会夸大一个集团成员的报告利润和资本水平,同时交叉的股权结构往往会是同一笔资本来源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反映,重复计算,这些都会降低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和股权结构的复杂性使监管当局无法了解其经营状况,从而无法准确判断集团所面临的真实风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金融混业经营是一场无法回避的变革,是金融业的一次战略转折,但由于金融业体制内外因素的制约,需要我国金融决策者以高超的智慧,积极、稳妥而有创造性地来推进。我们没有了观望的时间,也不能急于求成。本文对我国目前可能选择的金融混业过渡模式进行了初步分析,从中提出了一些关联到社会公众利益的风险分析意见,以期推动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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