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有关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