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第十条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第(六)点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规定:“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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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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