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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号 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经贵州省科技厅2022年厅党组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2023年度省科技支撑计划(一般项目)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一般项目、临床专项)拟立项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7日(2023年2月22日—2月28日)。如有异议,请向省科技厅科技项目管理处反映(联系电话:0851-86987256);如有投诉,请

  2018年2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19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2月13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31.4%-49.9%,实施期限为5年。

  2022年12月12日,商务部收到苏州市罗森助剂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邻氯对硝基苯胺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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