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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7-08-25【实施时间】:2017-09-25【文号】:京财科文

京人社医发〔2017〕17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和《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市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政策,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用负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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