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助力提升职业技能,兜牢失业保障底线,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劳务派遣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大型企业实施。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政策执行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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